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努力有特殊表現。 (二)處理偶發事件得宜,免滋紛擾,有具體事蹟。 (三)訂定工作計畫、方案或作業手冊,切實可行。 (四)參加或辦理工作競賽或重要訓練、活動,成績列前三名或有具體優 良事蹟。 (五)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或推行便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臨財不苟,足資獎勵。 (七)拒受餽贈或請託關說,有具體事蹟。 (八)宣導政令或代表對外發言,能增進民眾了解,有具體優良事蹟。 (九)其他因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良好,應予嘉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