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如
下:(表一)
(一)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及是否勤於自
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十五分。
(三)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及是否能知人善任、
發揮檢察一體精神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四)行政協調:著重其有無協調溝通能力及是否善用預算經費、資源等
評價。配分十五分。
(五)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檢察署工作之心力及努力改善業務之評價
。配分十五分。
(六)業務績效:著重其檢察政策推動之成果及機關整體績效之評價。配
分十五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