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為遴任法醫所所長、副所長,成立法醫所所長、副所長遴選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由本部政務次長、二位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及學者專家六人所組成,並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