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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10
十  測驗合格人員,由主辦測驗機關或自行辦理測驗機關依成績順序,分
    發各監院所或本機關以雇用管理員或雇員僱用。
    前項人員經分發後,不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應即報請撤銷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