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薦任書記官兼科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二年以上,或曾任薦任書 記官兼股長一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三年以上,參加最近 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 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