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3: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4
四  錄取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錄取人員報到學習日
    期,檢附錄取人員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分送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備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