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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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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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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2
二 出國進修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認定之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 年齡在五十歲以下,先由各公私立醫院同意後,統由中華民國病理學 會提供名單,並經「法務部延攬培育法醫師及監所醫師研究小組」審 定之。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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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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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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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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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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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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