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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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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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3
三 以個人因素請求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一年六個月,在此期間未再請求 調職者,得准予遷調。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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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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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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