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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幹部訓練所採購物品及營繕工程監證實施規定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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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幹部訓練所採購物品及營繕工程監證實施規定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6
六 各組、隊請購物料時,應詳列品質規格及數量,不得硬性指定一家廠 商採購;如推荐廠商,應敘明其理由,不論使用組、隊推荐幾家廠商 ,總務組仍應另覓三家以上廠商比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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