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幹部訓練所教職員工休假及公餘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3
三  本所同志週末或例假日值勤或加班者,得以補休:
 (一) 週末值勤或加班者,得補休半日。
 (二) 例假值勤或加班者,得補休壹日。
 (三) 國定假日值勤或加班而局本部有特別休假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因公未能於週末或例假之翌日補休者,得另日補休,唯以不積假為
      原則。
 (五) 請填補休報告單 (格式如附表) 簽請  秘書核准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