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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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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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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4
四 接待女持人: (一) 重要接待: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 (二) 次要接待:由主任秘書或聯絡室主任主持。 (三) 一般接待:由聯絡室接待科科長或專任人員主持。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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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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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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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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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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