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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20
二十  審核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務收支,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
   (二) 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根據傳票隨時登記,現金出納登
        記簿登記科目是否正確完備。
   (三) 實際結存現金 (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預付零用金或週轉金
        ) ,有否超過各該核定最高限額。
   (四) 零用金是否依規定手續請領,其結存與未報銷單據之和,是否與
        額定數相符,保管是否安全。
   (五) 辦公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週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六) 庫存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數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
   (七) 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零用金,有無派員作定期或不定期
        之檢查,有無檢查紀錄,檢查程序是否嚴密。
   (八) 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有無以私人借據、票據及其他貨幣抵充情事
        。
   (九) 庫房設備是否堅固完善,鑰匙及密碼暗鎖是否由指定負保管責任
        人員實際掌管,庫房之容量是否適合實際需要,庫房之安全設施
        是否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