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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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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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5
五 撰寫新聞稿宜用第三人稱立場,如以「法務部表示……」方式替代「 本部表示……」的寫法;並請斟酌擬具標題,點出重點,使媒體記者 能立刻瞭解,且有利於本部網站之建制。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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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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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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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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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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