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6.02 08:2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5
五  撰寫新聞稿宜用第三人稱立場,如以「法務部表示……」方式替代「
    本部表示……」的寫法;並請斟酌擬具標題,點出重點,使媒體記者
    能立刻瞭解,且有利於本部網站之建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