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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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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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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25
二十五 為加強監督考核執行保護管束之效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必要時 得召集承辦檢察官、觀護人、監獄、戶政事務所、警察機關、公 益、慈善等團體及榮譽觀護人舉行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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