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2
現在位置:
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24
二十四 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應妥善結合運用區內之社會資源,並指導、 組訓榮譽觀護人,發揮保護管束社區處遇之功能。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0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