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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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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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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10
十 觀護人應切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狀況,經常與受保護管束人及其家屬 或親友保持聯繫,並就受保護管束人之家庭、工作、交友等情狀需要 ,予以適當之輔導與協助。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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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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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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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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