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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7:33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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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6
六 法務人員應邀參與會議或活動後,應於返國十五日內,將其參與會議 、活動之證明及心得報告陳報本部備查。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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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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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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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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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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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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