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8:03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4
四 依本要點規定核給公假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經所屬機關權責 長官核准,必要時得由機關長官逕行派員代理。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