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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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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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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2
二 依本要點規定請給公假,應提出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之相關證明文件 。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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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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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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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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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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