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7:3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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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本要點規定請給公假,應提出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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