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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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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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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20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 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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