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20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
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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