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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0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
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20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
  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