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5 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之監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