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0 16:37
現在位置: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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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4 條
看守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 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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