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2:0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2 條
監獄設下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