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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2 條
監獄設下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監獄設下列各科︰
一  調查分類科。
二  教化科。
三  作業科。
四  衛生科。
五  戒護科。
六  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 條
(各科之設置)
監獄設左列各科:
一  調查分類科。
二  教化科。
三  作業科。
四  衛生科。
五  戒護科。
六  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