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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第 2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目前容額在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戒護、作業、總務等科因業務需要,已分股
辦事,爰明文規定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