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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11
十一、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