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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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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依檢舉人請求或職權審核後,檢
    具檢察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經各地方
    檢察署層報法務部審核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