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 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檢驗毒品品項、純度 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 (庭) 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 獎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