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3:5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行為人,指下列人員:
一、犯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
    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接受輔導教育之人。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輔導教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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