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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修正輔導教育適用對象。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修正定明輔導教育適用對象。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刪除犯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應接受輔導教育之規定
,以及增訂犯第四十五條之罪者應接受輔導教育之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相關條
項。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本辦法所稱行為人包含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及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得令其接受」輔導教育之情形。
二、配合本條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