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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5 條
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請執行保護
管束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或法院少年保護官,加強督促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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