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3:0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
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
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
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
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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