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 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 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 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 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 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 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 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 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犯罪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犯罪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 或實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 申請轉由其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異地輔導教育。 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辦理異地輔導教育之費用,由原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負擔。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受教人接受輔導教育。 受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 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其申請 延期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