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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9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
      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
      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
      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