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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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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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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5
十五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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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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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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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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