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50
現在位置:
廢/停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3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