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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 5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刑
裁判確定後再犯罪者,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