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一百 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 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