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32-1 條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
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
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
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