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22
現在位置:
貪污治罪條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 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 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司法解釋
0
判例
5
法律問題
6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3
歷史法條
5
立法理由
4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