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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17:02
現在位置:
懲治走私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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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 4 條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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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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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2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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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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