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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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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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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5 條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 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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