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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5:31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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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4 條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 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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