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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9:32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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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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