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 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 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 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