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9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
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
    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
    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