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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4:36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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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5
行政函釋
2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4
立法理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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