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
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
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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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 原條文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且本項行為之
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項
刪除,另增訂第三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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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 一 原條文修正為第一項,並修正罰金額。
二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影響電腦正常之運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時,宜以刑罰加以規範,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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