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2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
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
致性。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原條文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且本項行為之
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項
刪除,另增訂第三百六十條。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一  原條文修正為第一項,並修正罰金額。                                    
二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影響電腦正常之運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時,宜以刑罰加以規範,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