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2 02:4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